该案涉及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变更问题,因涉嫌违规代理,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下称“国泰所”)成为共同被上诉人。
2013年4月22日,作为第CN6.3号“滚丝机自动送给机”技术的发明人,高振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时隔多年后,高振宇却意外发现,自己专利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均变更为“周钰婷,黄珊珊,王丽娜”三人。
原来,2015年7月7日,国泰所作为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书》,将该专利的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均变更为周钰婷等三人,同时,还以周钰婷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发明专利授权费用。
2015年8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授权公告,该专利最终转移至周钰婷等三人名下。
根据受让方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书》资料显示,该资料中所涉及的“高振宇”的签名,与其本人在案件委托现场的签名进行比对后,确实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
2019年12月13日,经过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粤73民初2104号判决,认定高振宇为该专利的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同时判决国泰所赔偿高振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因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高振宇遂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71号)。
要求周钰婷等三人及国泰所移交专利权证书原件,将专利权人和发明人变更为高振宇,以及赔偿相关损失100万元。
1,周钰婷、黄珊珊、王丽娜三人是否侵害高振宇的专利申请权及相关权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高振宇对于该专利的专利权被转让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判赔数额是否正确。
在庭审中,周钰婷、黄珊珊、王丽娜三人均表示,自己不知道该案的专利权是什么,没有参与专利权转让的任何文件的签名,没有缴纳过费用,也没有收到过任何文件和任何证书。
因此,三人对该案的专利权转让不知情,没有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故不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及侵权责任。
而高振宇所说的变更申请书上有周钰婷的地址,周钰婷认为,因没办法做到身份信息完全保密,才导致冒名情况发生。
对于周钰婷等三人的“毫不知情”,国泰所多次提出,不会把专利转移到不相关的人员名下,所以周钰婷等三人至少是知情的,至于有无过错,国泰所不予评价。
首先,高振宇认为自身不存在主观过错。因为该专利在手续合格通知书下发之日就已经转移,即使假设高振宇在通知书下发之日就知晓此事,并提出异议,且假设国知局存在相关异议的认定,最好的结果也是该专利不可以进行授权直至纠纷解决,高振宇获得的专利权也会因对方的原因而无法按时获得,无论如何,高振宇的专利权都已经被侵害。
其次,高振宇称国泰所存在过错,认为其在代理时,对案外人提供的资料不进行任何审查,明显违背了国知局的有关要求。而且,从国泰所与案外人签署的相关合同来看,其对合同的风险有足够的认知,因此国泰所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最后,虽然高振宇的举证不能直接使周钰婷等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三人有责任举证证明未参与专利权转让,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专利为发明专利,价值高,与该专利同类的产品在市场上售价达到两万元,因周钰婷等三人以及国泰所导致高振宇近六年的时间无法正常使用专利权,应当对高振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泰所称,专利权证书原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双方参与交易的平台,国泰所没有专利权证书原件,所以没办法移交,但愿意配合高振宇享有其权利。
最后国泰所表示,无论是国知局还是自身的问题,国泰所接受原判数额,不接受增加数额,因在一审中已查明部分事实,该专利没有实施过,也没有投入生产并产生价值,高振宇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超出合理范围。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该案并没做出最后判决,而是进入调解程序。
此事告诫广大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后并非高枕无忧,发明人应该时刻关注自己的专利状态。代理机构私刻公章,违规进行商标和专利转让的情形屡见不鲜,在选择专利代理机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具备资质的代理机构,否则,不仅可能会产生纠纷,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