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市、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规划、物价、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乘梯。

  第六条 鼓励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第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生产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八条 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电梯的数量、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电梯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其中,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可以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二)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尚未移交的,该建筑设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依照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上述(一)、(二)项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依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三十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四)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